关于课程学习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6  作者:    浏览次数: 155 


各学院: 关于学生课程学习评价管理工作,现有通知如下。 (1)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如果对学生课程学习评价的优良比率需要突破60%限制,教师可以对学生课程学习实施过程评价为依据,提出书面申请。课程学习过程评价的判定条件为,教师在学期教学过程中,对每位学生的学习表现有平均不少于5次的详细评价记录;至少安排有3次书面作业,教师有批改和评定;教学大纲有完备的学生课程学习评价方案,教师按学生课程学习评价方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任课教师提出对学生课程学习评价不受60%优良率限制的申请,由教师所在学院的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行政科备案。 (2)实施分层教学的校级通识教育必修课,期末考试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设定相应的考试难度和考试内容,本学期以课程的实际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开课学院可拟定不同层级的课程成绩折算方案,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实施。 教务处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