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发布日期: 2022-06-14  作者: 实践科   浏览次数: 715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自2022年起开展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范围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教高司函〔2020〕6号)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20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教高司函〔2021〕3号)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申请说明

 1.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本次可正常申请结题。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题,须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

 2.未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如项目已完成,本次可申请结题。

 3.已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完成企业验收流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点击“产学合作”—“补充结题成果(仅限2019年第二批与2020年批次)”,补充填写项目成果信息。

三、工作流程

1.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完成项目流程、补充结题成果流程

项目负责人通过平台完成原项目申报流程,提交结题报告及补充填写项目成果信息(项目结题报告模板可在平台的“常用文件”中下载)。

2.高校管理员审核项目成果

对于2019年第二批项目,请高校管理员完成结题成果审核;对于2020年批次项目,请高校管理员完成结题申请审核及结题成果审核。

3.企业进行项目验收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按要求通过平台报告验收结论,完成企业验收流程。

4.项目结题备案审核

项目专家组对在平台中完成企业验收流程的项目进行结题备案审核。结题备案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四、时间安排

 1.请项目负责人、有关企业于2022年7月31日前通过平台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将适时公布结题项目名单。

五、其他事项

2019年第二批之前的项目以企业验收结论为准,不再进行结题备案审核。

2019年第二批及2020年批次项目,如无法在2022年7月31日前按时结题,须申请延期(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可从企业用户后台“产学合作—提交变更申请—待办—新建”处提交延期申请(自拟函件内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学校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特此说明。

六、联系方式

项目专家组秘书处:

李爽,010-58581524;

邮箱:cxhz@moe.edu.cn


附件:

结题申请流程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