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子”选拔与培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1-02  作者:    浏览次数: 174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努力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对创新型、应用研究型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探索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一流专业人才培养,学校决定在非师范本科生中实施“光启学子计划,旨在选拔和培养“崇光启新、博学笃行”的创新型、应用研究型人才,提升学生的核心能力素养。按照教学科研融合、学校企业联合和学科专业交叉培养的建设思路,创建多元化创新型、应用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不同培养模式和途径,为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广阔空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选拔标准与程序

第一条 选拔标准

1. 思想政治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 学业上有较强的进取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术、专业探究兴趣浓厚,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或在所学专业领域具有独到见解,或有良好的发展潜质,或科研和创作成果较显著,或在某一学科领域表现出特殊才能并得到有关专家认可。

第二条 选拔对象和比例

1. 选拔工作按照学年度实施,选拔对象为非师范专业一、二年级的本科生。

2. 以学院为单位,在各非师范专业中选拔“光启学子”,入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同一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2%

3.文科基地班是我校整建制培养汉语言文学专业创新型、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实验班。自2016级开始,在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化学专业组建创新实验班,整建制培养创新型、应用研究型人才。这两个实验班纳入光启学子计划培养,取得培养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学科专业。

第三条 选拔流程

1. “光启学子”选拔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学院主持、学校审核的方式。

2. 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光启学子”选拔方案,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学术兴趣和发展潜质,尤其要注重挖掘有特殊学术专长和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使最优秀的学生脱颖而出。

3. 学院初选的“光启学子”应有至少2名高级职称教师的联名推荐,应通过由至少3名正高级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面试答辩。

4. 学院选拔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光启学子”选拔与培养工作小组,学校审核通过,确定入选“光启学子”计划名单并公示。

第二章 培养机制

第四条 培养

1. 各学院在学生培养中应体现高标准原则,为入选的非整建制培养学生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届指导一个学生。

2. “光启学子”的培养,在总学分控制(160学分)的前提下,依托专业培养方案,实施个性化培养计划。除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专业主干、专业方向课程外,指导教师可以学年为单位,为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核准实施。

“光启学子”的个性化培养计划强化“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创新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自主学习相结合”三个有机结合;鼓励跨学科培养,允许学生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鼓励项目制学习,参加课题研究、学科竞赛、与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培养等;经过指导教师认可,可修读部分研究生课程。所有特色学习活动,均可在指导教师认同的情况下,抵充专业培养方案中部分课程的学分,原则上每学年可抵充不超过4学分的专业拓展课程学分。

整建制培养的光启学子培养,由学院主持培养方案制订。

3. 入选“光启学子”计划的学生,可组织团队依托学校“1+2+4”项目学习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在导师指导下开展跨学科或跨界创新性、应用性合作课题研究等活动,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4.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5. 入选“光启学子”计划的学生,除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教学管理与其他学生有所区别外,享有与其他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学习管理仍属所在学院。

第三章 考核、奖励与淘汰

第五条 考核机制

1.“光启学子培养实施学年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学校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光启学子的学年考核,考核结果将全校公布。

2. “光启学子应积极参加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习任务。每学年结束后,学生以书面小结和汇报形式参加专家组答辩。

3.考核答辩,二年级学生侧重汇报课程学习、课题调研、项目学习等的情况,撰写深度调研报告;三年级学生侧重汇报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参加竞赛、论文(专利)等获得的成果。

4. 专家委员会评定合格的学生,学年度考核获得通过,并颁发“光启学子学年荣誉证书。

第六条 淘汰机制

1. 入选“光启学子”计划的学生,若有违反国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受到处分者,予以淘汰。

2.入选“光启学子”计划的学生,如不能适应或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任务,或不能通过学年考核,予以淘汰。

3. 退出光启学子培养计划的学生,终止执行其个性培养计划,恢复修读原专业后续课程,光启学子学习期间的成绩予以认定。

4. 文科基地班的学生未通过“光启学子学年考核,仍执行文科基地班培养方案,但不再享有光启学子称号及相关的培养政策。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其它

第七条 组织管理

1. 学校成立“光启学子”选拔与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担任组长,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在校级层面负责组织协调“光启学子”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制订选拔、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主持相关培养工作的考核和检查。

2.学院成立“光启学子”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光启学子”计划的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711月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