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1-17  作者:    浏览次数: 236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促进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按照一定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独立操作,培养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的积极性、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与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等因素。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与管理的设备、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部门,应明确教学中心地位,各尽其职,与教务部门沟通协作,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实验教学由分管院长管理,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其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正式批准。
第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实际情况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
第九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与实验室人员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项目,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用纸。
第十条 各学院应督促、检查、审定各门实验课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实验项目,并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的有关规定,组织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全部教学实验课。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1人1组,技术基础课实验2人1组,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各单位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原则自行提出每组实验人数,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由学院安排本院所属实验室承担学院内外的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学院或实验中心为本院开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或实验中心的实验任务,应由两单位进行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或实验中心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十三条 每学期由学院组织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进度表,于开学后两周内报学院教务员处。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逐步推行实验单独设课,适当增加教学实验学时,完善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制定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法、教学手段、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进等)的计划、实施方案,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改新成果,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实验室应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师生开放实验室,开放时间长、覆盖面广,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二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应协助分管院长及有关人员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编排实验教学课表,落实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学院论证审核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教学实验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1.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指导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应阐明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3.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特点以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每个实验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6.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项目的要求
1.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特点的要求,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2.实验项目的选择应注意加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同时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3.应精选实验内容,控制实验项目数量,保证实验质量。
4.实验项目的类型既要多样化,又应具有典型性。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合理搭配经典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实验项目,贯彻因材施教的方针。
5.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确定须经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大纲内容执行。
6.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应占所开实验总课程的80%以上。实验项目应尽可能多地选择综合性、设计性的项目。
7.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并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
8.实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实验室条件,适合学校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程均应根据实验大纲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包括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多媒体课件或音像资料等。实验教材的编写应规范,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力求创新性和特色。教材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实验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参考文献资料等。
所有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采用何种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教研室讨论审核,报学院批准使用。验证性、操作性等实验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则仅指出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对实验结果的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己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参与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安排考试、考查等。
2.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实验教案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新开实验和首次担任实验课程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指定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确认后才能上岗。
3.实验指导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熟悉课程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技术、手段的新发展,并运用于实验教学。
4.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推行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的虚拟化、信息化研究。
5.实验指导教师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创新。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指导教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6.实验指导教师在教学中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加强对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
7.实验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启发引导,因材施教,重视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和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重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8.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原始数据记录纸上批阅(签字、批改日期)。
9.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按规定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10.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及工人的要求
1.做好实验教学前的一切实验条件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建立、整理、存档工作。
2.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活动,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在学生实验时,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难,做必要的技术指导,解决仪器设备、器材、实验设施出现的问题。
4.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修理、维护,指导、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实验室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5.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理解实验原理,了解实验步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复习有关理论知识,并写出预习报告。
2.要严格遵守实验时间,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老师批准不得中途离开。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应按正常手续请假。实验课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论处,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3.要注意安全、卫生和环保,保持安静的实验环境,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4.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操作,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冒替、抄袭和伪造实验数据、擅自调换仪器用品等行为。
5.要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老师。凡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或疏忽大意造成事故或损失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6.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将所有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并签名,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实验现场,经老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要求原始数据齐全、字迹工整、图表清晰、数据处理准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重作。
第三十条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1.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2.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应根据学生的考勤、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3.实验课时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实验课。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独立考核和计分。凡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均按理论课考试不及格同样对待。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质量检查和监控,不断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对检查考核重要内容要作书面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报告应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和评估。通过定量考核、听课、座谈、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进度表等各种实验教学工作表及各项统计表。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实验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的内容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实验室及个人从事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实验室和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实验室体制、制度与建设;
2. 实验室任务; 
3. 设备管理;
4. 实验室队伍建设;
5. 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成果。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1.本实验室所有实验课的全部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进度表、教学大纲、实验课安排计划、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图表等;
2.实验指导教师的标准实验报告和教案;
3.学生的预习报告、实验报告、考题;
4. 历届学生做实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解决办法;
5.实验项目历年情况,包括必做、选做、已开、未开、实验项目开出率和学时开出率,以及实验项目未开出的原因;
6.主要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
7.兄弟院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57
 
 
附件:实验分类及说明
1)演示性实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有所认识和了解。
2)基础实验: 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针,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基本实验能力。
3)综合性实验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习,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小循环之后安排综合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实验能力。
4)设计性实验: 学生根据实验题目,运用所学知识,确定实验方案,(可以包括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仪器设备),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