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课程建设工作,规范课程设置,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课程设置应以培养方案所列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并在教学计划制定时即提出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据此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教学大纲,既要考虑本课程的系统性,注意前后内容的衔接,又要在考虑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最新成果。
2、课程设置的变更须由专业所在学院递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具体报告,并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核批意见后报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3、课程实行归口管理。公共必修课、综合素质类课程、副修课等课程,由教务处和开课学院共同管理;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管理,其中各专业由外学院开课的课程应委托开课学院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组织贯彻,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提出和组织落实各项改善教学效果的有效措施等。
4、课程名称要实施规范化认定,一门课程只能有一个名称和一个教学大纲,并按教务处信息科制定的《课程代码编码规则》确定一个代码。认定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审定与上报,凡经认定的课程名称如需更改,需经原审定部门校签后报教务处审核。
5、教务处应对全校课程定期进行清理、分类和组织归并。
上海师范大学
2014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