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优秀创新成果认定为毕业论文的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研究能力的培养,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在深入推进本科毕业论文多样化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认定本科毕业论文的优秀创新成果主要指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科竞赛获奖、学术论文发表;且成果内容符合其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所有成果须在上海师范大学就读期间获得,并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创新成果仅认定毕业论文,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毕设管理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环节。
第四条创新成果中的学科竞赛获奖用于申请创新实践学分和认定毕业论文时,只能择其一,不可重复抵免。
申报条件
第五条学科竞赛认定
学生参加学校的本科学科竞赛目录中I类A1级学科竞赛(竞赛等级认定参见成果产出当年的学科竞赛目录),获最高奖项可申请认定。学科竞赛获奖团队成员排名前3的学生可申请认定本科论文,且需经竞赛指导教师及小组其他成员签字同意授权,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扫描件,以备核查。围绕学科竞赛分别独立撰写研究报告,以研究报告认定为毕业论文。
第六条 学术论文认定
在读期间须由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社科处和科技处当年认定的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经学院审核后,可申请认定。须提供论文期刊原件及期刊封面、目录、论文版面和封底的扫描件,以备核查;若已收到论文正式录用通知且在答辩前出版(含线上刊登),也可提交申请,同时提交期刊录用通知原件及扫描件。以此学术论文认定为毕业论文。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0月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认定申请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创新成果认定毕业论文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学院教务办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由相关专业两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对优秀创新成果的专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优秀创新成果的专业性及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文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附则
第九条 坚持诚信的原则,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认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学生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各学院、专业如有各自人才培养需求,可酌情采用此办法并报备。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4年5月10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创新成果认定毕业论文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