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3-03  作者:    浏览次数: 606 


     上海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创新项目有效开展,在我校现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实施目的及意义
根据“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通过实施创新项目,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创新活动平台,倡导在兴趣驱动下学生自主选择实验项目,进行以启发探索和创新性实验为核心的研究性学习,支持优秀学生开展科研、实验发明等创新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参加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中去。
通过以学生为主体的各类创新性实验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开拓和提高学生的实践与自主创新能力,改变创新人才培养理念,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一批优秀学生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项目申报
1.大学生创新项目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申报团队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院申报项目,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项目负责人学分绩点不得低于2.0
2.申报项目学生需认真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申报书》,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3.每个项目设负责人1名。学生不可交叉参与项目,已参与大学生创新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
4.学院须为每个申报项目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每位指导教师当年指导的项目总数不能超过3项,4年内累计指导项目总数不得超过10项。
5.大学生创新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按期完成。
第三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对申请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初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跨学院的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推荐申报。
学校组织专家小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选题范围
本科生申报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学生可根据兴趣结合所学专业选题,可以是实验研究,也可以是调查研究,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类型上以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1.学生独立提出的针对某一学术领域或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
2.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3.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
4.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5.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6.社会调查项目;
7.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组织职能
1.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领导、组织和协调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具体负责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学校层面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评审、项目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2.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行管理。学院应成立由教学院长担任组长的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指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本学院项目实施的申报初审、立项答辩、中期管理(包括项目的变更,开展中期检查,组织学术交流等)、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3.各院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后期结题等具体事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运行管理
1.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人根据实施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管理并完成实验,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定期向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对项目的实施目标、实施方案、预期效果进行详细的设计,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钻研探索,并在指导记录本上签字。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项目变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和指导教师,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提出并填写项目研究变更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经学院有关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项目若需延期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表和项目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延长期限,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与备案。
项目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终止项目,并经指导教师签字,交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终止项目经费使用,收回项目经费本。
3. 中期检查
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检查情况报教务处。中期检查不合格,将终止经费资助。
4.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要求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实施。项目结题后,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结题需提交的材料:
结题申请表;
项目总结;
项目成果;
项目组成员周记本;
项目经费本。
第七条、有关政策
1.项目经费
学校将对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创新项目提供经费配套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在核定经费的基础上再行配套50%,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结项评审、奖励先进等相关活动。项目经费由学校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管理部门不提取管理费。
学校将首拨“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学校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再拨50%
本项目经费使用由校财务处按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保障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经费具体使用细则详见《“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 条件保障
学校制订相关措施,保障实验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大学生创新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交流、展开讨论及师生互动等,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同时,组织和资助指导教师、学生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奖励
学校将对入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论坛上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论坛上获奖项目予以奖励。经费从学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解释和施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201421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