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平台,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中心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必须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 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必须高瞻远瞩,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隶属学校,依托学科所在学院管理。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担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课程组负责人由中心实验室主任提名,任课教师由课程组负责人提出建议,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六条 中心对下属各实验室的所有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验室的整合,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中心的实验教师及技术、管理人员受中心主任领导,由中心统一分配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中心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验教学的实施。
(一)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通过设置基础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形成由低到高、由接受知识到培养综合能力逐层提高的实验课程体系,构建“基本实验技能的形成→分析(设计)与综合能力的训练→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逐步提高的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验教学新体系。
(二)根据实验课程体系要求,中心要积极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合理设置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实验内容,以保持实验教学内容的前瞻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保持实验教学体系的开放性和整体优化,努力将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和前沿技术引入到实验教学中。
(三)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过程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究,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推动网络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逐步实现由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向引导式和启发式教学转变,不断提升育人质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
(五)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拟增设备的论证工作。
第四章实验队伍
第九条 建立并完善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综合考评体系,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定期举办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以及实验队伍的建设等研讨会,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提高实验队伍整体素质的新举措,积极探索和实践适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强个性化和特色建设。
第十一条 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量计算方法,逐步实行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举办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交流工作心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建设,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进修、培训、参观学习、研讨、调研考察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和实验技术的研制开发、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上级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全面加快实验室管理技术平台信息化建设,在提高实验室管理效果和水平的同时,为学生自主学习、因材施教、优生优培营造一个自由宽松的实验环境。
第十六条 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品牌和特色实验室,扩大中心在校内外的影响力。
上海师范大学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