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1-20  作者: 教学研究科   浏览次数: 608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必须处理好点上研究与面上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近期发展、校本研究与全面研究的关系,要具有前瞻性、实效性,对于我校教学改革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校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改项目是指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包括国家级、市级、校级三个层次。
1.专业建设类项目:对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组织形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项目、卓越人才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世承学子”、“光启学子”、文基班、理基班)等。
2.课程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如:校级通识课程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信息化课程建设项目、双语或全英语课程建设项目、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等。
3.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对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综合研究与实践。如市教委重点教学改革项目、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
三、组织
第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项目选题规划、申报评审、验收结题、成果推广等工作。院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结项、成果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为教改项目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改项目的有关事宜,包括项目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2.受理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3.负责或受上级单位委托,落实教改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般在每年的1月发布申报通知,3-4月公布立项名单,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市级及其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优先支持研究基础好、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或应用成果、有利于成果的推广、提高教学质量的项目。
第八条 对以相同或相近内容进行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类项目。一个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及以上同类项目。
第九条 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申报项目以项目组的形式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学院按推荐排序后统一报送,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个人报送。
第十条 各学院推荐申报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及资格审核,并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由教务处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为一人,且必须是本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不得挂名申报。
 
五、建设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类项目的任务主要包括:研制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以能力为本的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形成校-企(校-校)联合培养机制;完善实践教学条件;打造特色师资队伍;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专业建设管理等方面。各专业可针对专业办学存在的问题或专业发展目标,选择至少3个方面,深度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较大幅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项目建设需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教学院长担任,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少于1/3,校外专家不少于1/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体系结构、课程标准,审定实践、实训体系及其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至少开展工作2次,工作开展过程记录交教务处备案。
专业建设类项目采用专业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结果和经费使用负责。
专业建设类项目的结项需要递交项目验收报告书,验收成果物可包括:专业建设总结报告,专家论证报告,课程及实践教学标准,教改论文,学生培养成效等。专业课程建设部分,验收要求可参照校级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类项目:市级以上的课程建设类项目,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建设任务,递交项目验收要求的报告和成果。
校级课程建设类项目分课程研发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两个层面。新开设课程研发以课程教学大纲为项目验收的主要成果物。校级和专业已开设课程的建设,纳入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范畴,项目结项需要递交项目验收报告书,验收成果物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网站,各类课程资源,一轮教学1/2以上学生的作业,课外教学辅导记录等。
获得学校资助的课程,必须于获得资助之日起,5年内每学年至少开设课程一轮。
第十四条 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市级以上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建设任务,递交项目验收要求的报告和成果。
校级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结项需要递交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其他验收成果物至少3件,应能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后的教学成效。以课程改革为主的教改建设项目,验收要求参照校级课程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主的教改建设项目,验收要求参照专业建设。
 
六、管理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和教务处(或受上级部门委托)签定项目任务书,并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部门、校、院三级管理模式,校级教改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负责提供或代管项目所需的经费配套、组织协调、过程管理及总结验收等工作;各学院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项目调整的次数累计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销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项目实施超过2个建设周期仍未结题;
4.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5.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撤销的项目,学校立即停拨建设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教务处将适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原则上各级各类项目不允许延期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确实需要延期,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之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终止研究处理。每个项目累计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中途调离上海师范大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按撤项处理并停止经费使用。如项目第二承担人有资格和能力继续课题研究,经原项目负责人及学院推荐、本人申请和教务处批准,可由项目第二承担人替代原申报人履行各项约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研究资助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为上海师范大学相关教改项目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严禁同一成果重复使用或多头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进行结项验收,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份至第二年1月份(市级以上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结项成果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关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请见《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八、激励
第二十四条 为加大对教改立项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立项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对获得各级各类教改立项的项目、成果,统一核算各学院年度专业建设和本科生培养的绩效分值。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